028-38111919
133-4095-9599

律师介绍

段文全律师 段文全律师,专职从事律师工作13年。之前曾在事业单位工作多年,后辞去公职。现为四川发现(眉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方面钻研颇深,专注于企业合规法律业务,为公司及股东提供卓有成效的...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段文全律师

电话号码:028-38111919

手机号码:13340959599

邮箱地址:233758407@qq.com

执业证号:15114200910495932

执业律所:四川发现(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同运口春熙广场春熙国际商厦24楼

债权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布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权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载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布公告。公告除了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公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立案时间;

二、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三、申报债权的时间、地点,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的内容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与前同)。上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公告。人民法院的公告,是破产程序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是人民法院最终确立破产还债的范围而必须履行的程序。

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公告发布作了如下要求:

一、破产案件受理后十日内必须发布公告;

二、公告发布的方式:

1、人民法院的布告栏;

2、全国和地方有影响的报刊;

3、公告的具体内容(如前,略)。

三、公告的法律效力: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公告发布的同时,还应对与破产企业有关当事人、各职能部门发出通知,必须尽快与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联系,确定相关事务的解决方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